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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11-30

1.目的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为了使我院教学工作主动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给学生提供一个自主学习成才的运行机制,按照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办学要求,结合我院的专业特点和办学条件,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学校在籍学生。
3.学制与修业年限
3.1 高职专科生各专业实行弹性学制,基准学制为三年,修业年限为二至五年。对修完课程并获得全部学分的学生允许提前一年毕业,对于因健康问题、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标准学年内完成学业及未能修满最低学分者,其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在校总年限累计高职专科生不得超过五年。(2008级高职各专业暂不执行弹性学制)
3.2 实行教学年度制,每个教学年度分为两个学期。教学周数原则上安排21周(含理论、实践、机动、考试等),假期5周。
4.课程设置
4.1 在学分制教学计划中,全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实践教学课程五个模块。
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含德育课)、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必修课可分为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公共必修课指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大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课程。
选修课:指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修习的课程。选修课按选修类型可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又可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指为符合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和提高学生文化素质而开设的相关课程,学生可根据兴趣与需要自愿选修。限选课:是由学校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灵活设置的专门化课程模块或课程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选修一定的模块或课程;任选课:指学校从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为满足学生特殊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5.学分分配
5.1 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程学习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各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原则上定为145±10学分。
5.2 各类课程占教学总学分的比例一般应为:
课程
类别
模块组成
学分
占总学分比例
必修课
公共基础课
35
80~90%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
85
选修课
限定选修课
5~15
510%
公共选修课及其他课程
5~15
510%
5.3 计算学分应以课程(含实验、实训、综合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以16—18课时为1个学分。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课程以一周为1个学分。不同类型课程在学分计算上可有所不同,在教学计划中地位特别重要且课外学习量较大的课程,其学分数可适当增加;课外学习量少的课程,其学分数可适当减少。个别课程如体育课周学时和学分的比例为1:0.5。
6.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6.1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绩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6.2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与考查课。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课程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成绩按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集中考试前结束,其成绩由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堂提问等综合给出,考查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6.3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数记分,考核成绩和学分绩点(学分系数)关系为: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系数
4
3
2
1
0

 

考查科目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换算为百分制分别为90分,80分,70分,60分,60分以下。考查课学分绩点可按上述换算为百分制后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不是课程的平均分,而是体现课程的权重(因课程学分不同),不同权重课程对平均学分绩点的影响程度不同。
7.选课
7.1 选课是实行学分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学校要做好选课的组织、管理和选课指导工作。教师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教学经验,选择自己开出的课程。学校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公布下一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和必修、选修课程及相应学分。为指导学生选课,学校要提供丰富的背景材料,如社会需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程说明、任课教师简介等。
7.2 各系部应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导师制。导师制度是对学生选课、学习、并完成学业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工作规程的总称,是实施学分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之一。导师应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8.缓考与重修
8.1 缓考是指学生已经基本完成教学计划学时(实际听课时间为教学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临近考试期间因公、因病、因事而申请暂缓考试的情况。
关于缓考的有关规定,参见《考试管理办法》。
8.2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按规定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该课程应重修。
关于补考的有关规定,参见《考试管理办法》。
8.3 关于重修的有关规定,参见《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9.编班与学籍管理
9.1学生按系部、年级编班,形成行政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员形成教学班。
9.2学生的休学、停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10.成绩奖励
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良者给予成绩奖励。具体办法参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和《体育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11.毕业要求
11.1 具有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必修课程(任选课达到规定学分),取得相应学分,并且操行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达到毕业标准者,可取得毕业资格。
11.2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所得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但不低于95%(含95%)者,按结业处理;未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5%(不含95%)者,按肄业处理。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申请补修相关课程,获得该课程学分并达到毕业标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12.其他规定
本办法未涉及或未明确问题可通过其他有关规定、办法等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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